首页 >> 政策法规 >> 详细内容
政策法规 >> 正文
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期刊管理的通知
日期:2000-01-03 00:00:00  发布人:admin2  浏览量:1428

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度和审批办法的通知
( 国科发财字[ 2000 ] 201 号 )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委 ( 科技厅 ) ,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, 中国科学院 , 中国工程院,中国科协:

 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期刊的管理,保证科技期刊事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期刊管理的法规、规章和《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》,针对当前科技期刊出版及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,现通知如下:

  一、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法规和规章,严格出版纪律 , 对于重大题材的选题特别是登载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内容的文章,必须严格送审制度。期刊编辑过程中,对内容是否属于国家保密问题不清楚的,要依据《新闻出版保密规定》依法确定,把握不准的,送有关主管部门审定。

  二、要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和编辑方针。各期刊要加强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,强化内部工作责任制,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。不得擅自改变办刊宗旨、扩大报道范围。未经审批不得自行改变科技类期刊类别,不得将学术类、技术类期刊改变为科普类或社科期刊。

  三、期刊刊名要保持相对稳定。不得擅自增加副标识或变相以其他形式替代原刊名,也不允许借更名擅自将科技期刊改变为社科类期刊。增刊封面、开本、页码、定价、发行范围原则上应与正刊一致,不得有副刊名,更不得以刊代书或以书代刊。

  四、要加强对办刊活动的监督管理。不允许易地办刊,易地印刷须经印刷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批准。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刊,目前仍仅限于版权合作,需按新办期刊程序报送科技部审批、新闻出版署核准。不得以合作办刊为名,放弃期刊终审权,或变相出卖刊号。

  五、科技期刊的审批仍执行“分口审核、总口审批”的办法。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手续,科技部于每年办理两次, 4 月和 10 月为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期刊管理部门集中报送材料时间,其他时间不予受理。

  六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期刊管理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,切实发挥主管作用。各主办单位对科技期刊及其活动,要切实履行领导和管理的职责。

  凡在办刊中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法规、规章和不执行有关规定的,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。各科技期刊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,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期刊进行一次检查,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问题,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纠正,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。